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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文化藝術之採購、第二項及本辦法所稱藝文採購,指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勞務、財物採購。 前項文化藝術,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事務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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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