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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辦法就下列事項予以特別規範: 一、預算或預計金額。 二、評選項目及優先評定順序。 三、決標原則。 四、計價及付款方式。 五、契約條款。 六、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權益保障。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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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