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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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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2條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支持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於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理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拓展文化與公眾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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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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