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第33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33條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