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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第34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34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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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受委託之法人、…
第33條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
第35條
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33條
看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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