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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 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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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