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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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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