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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規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傳承、保存與活用,並提供保存者相關輔助措施,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傳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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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及經認定之保存者,應建置相關紀錄,並建立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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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 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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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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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辦理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研究、技術進修、交流學習及教育推廣等技術應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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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理前二條工作。 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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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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