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第6條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理前二條工作。 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