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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0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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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