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31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1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