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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3條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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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