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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81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1條
第 六 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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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
第87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的其他條文
第78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
第7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
第80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
第82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
第83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84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具自然地景、自然紀…
第85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
第86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87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
第88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
← 第80條
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第8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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