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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4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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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