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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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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