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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空間而減少租金之收益及(或)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補助之項目。 同時申請前項租金及費用之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擇一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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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