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 第2條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2條

申請認可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 (二)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三)所有權人應不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四)進口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 (五)展出活動結束後應全數復運出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