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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 第4條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單位得依前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清冊(詳附件一、二)。 (二)展出活動計畫書。 (三)契約書。 (四)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含電子檔):名稱、材質、尺寸、年代、典藏單位或所有人、存置地點及其照片圖檔。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如非本國文,應併附中文翻譯。 申請單位得於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進口日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變更,應主動以書面告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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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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