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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2條

藝文事業獲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應檢附領(收)據等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撥付。 二、第二期款:應檢附領(收)據、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撥付。 請款資料齊備者,得採一次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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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