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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文化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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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4條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第5條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第6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第7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狀、獎牌、…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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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