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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5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人文發展、出版產業發展、藝術發展、文化交流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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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