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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第4條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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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狀、獎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文化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
第5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狀、獎牌、…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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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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