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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須終止委託契約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始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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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