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第13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構自委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得再受理登錄申請案件,並應將未辦理完畢之申請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 前項情形,受託機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業務移交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