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第14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受託機構未與中央主管機關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新登錄申請案件;已受理之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畢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續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