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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第27條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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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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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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