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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第28條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8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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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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