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興建之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優先標售、標租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 前項標售、標租程序,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