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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於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之公告期間內,提出參與投標之申請,或雖已參與投標而未得標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但主管機關重行辦理標售、標租,而其標售、標租條件有所變更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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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