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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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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