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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3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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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