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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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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