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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中央銀行就左列人員聘任之,並互選一人為主任委 員。 一、審計部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五、台灣省諮議會代表一人。 六、台灣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七、台灣省農會代表一人。 八、台灣省工業會代表一人。 九、台灣省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台灣省商業會代表一人。 十一、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每一機關或法團有一表決權,其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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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