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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11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11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
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 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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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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