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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12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 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 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 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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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