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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13條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 經取得完成證明,經管轄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 額或比率之二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追繳所免徵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其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追繳該公司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 減之稅額。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 經取得完成證明,經管轄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 額或比率,但已達二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按不足之比率, 追繳公司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就各股 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與按實際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比率計算之可抵 減稅額之差額追繳之。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 經取得完成證明,於取得完成證明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 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其他事業 ,繼續生產原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其轉讓係在第二條第三條 規定之三年期間內者,該轉讓事業於該三年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依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換算,未達該款所訂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者, 應分別依前二項規定,追繳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股東投資抵減稅 額。 前三項補繳之稅額,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 納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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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