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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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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5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附表。 附表十一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 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 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其免稅範圍,包 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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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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