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5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附表。 附表十一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 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 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其免稅範圍,包 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