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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2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附 表(以下簡稱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二億元。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 金額,除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四千萬元。公司 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 出達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 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 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 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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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