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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7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資 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 究與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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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