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第4條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4條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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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