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第4條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4條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