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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5條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一、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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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