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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第四條申請後,應依申請者不同,審查其資格是否與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格相符,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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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