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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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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