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 第4條

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第4條

本部於收到上項申請後向國內大學或研究機構推介,如經延聘,並可由聘 請學校或研究機關代向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資聘其來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