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行業管理規則 › 第30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 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前項規定填報。 旅行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