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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部應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定之水患治理計畫,提送本小組審查,並 送行政院核定後,據以送由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執行機關擬定各期之執行 或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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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