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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5條

除第一期實施計畫外,各執行機關應於各期開始實施前一年之前,將擬訂 之執行計畫,送本部水利署彙整為各該期實施計畫,提送本小組審查,並 經本部核定後,交由各執行機關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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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