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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第二款之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計畫書,應由各中央 執行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本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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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