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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規範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內各類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收費,目的是為了妥善管理園區資源並提供民眾使用場地及設施時的費用參考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1-05・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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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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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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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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