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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籌設智慧型工業園區應先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經濟部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園區開發計畫書。 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經過文件。 前項第二款園區開發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園區特性分析。 二、園區開發構想、區位及時程。 三、財務計畫概述。 四、土地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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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